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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到两岁的孩子误伤他人 父亲赔偿伤者5000元

发布时间:2026-08-27点击次数:

  王先生将电动三轮车熄火停在路边,没拔车钥匙去买西瓜。他不到两岁的儿子碰触车钥匙,致电动车前行伤人。记者近日获悉,此案经过调解,王先生赔偿伤者5000元。

  2014年7月27日,王先生骑电动三轮车,内乘儿子小明(化名)行至通州区漷县镇一个十字路口。王先生将电动三轮车停放非机动车行车道内,熄火后未拔出车钥匙,下车到路边购买西瓜。其间,小明触动电动三轮车钥匙,导致电动三轮车启动前行,撞上同样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赵先生骑行的电动车,并致赵先生从车上跌倒在地摔伤。

  此后赵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父子俩赔偿其医疗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等共计1万余元。

  通州法院认为,王先生与小明的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事故发生,父子俩均为侵权人。小明事发时未满两周岁,尚不具备辨认自身行为的能力,王先生作为同行法定监护人,对于小明没有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,应对小明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。因此,判决王先生赔偿赵先生医疗费、营养费等共计7900余元。

  王先生不服,提出上诉。经二审法院调解,王先生一次性赔偿赵先生5000元。 (记者裴晓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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